第605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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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玉龙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程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其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徐长卿,徐海宁,马为东,祁家立,臧洪,王福林六人涉及五起故意伤害案和故意杀人案,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被告人官天养,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参与黑社会活动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但因为官天养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庭认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决定判处官天养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

程玉龙涉黑涉恶团伙的其他被宣判的20多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件的判决书多达356页,共宣判五个多小时。

宣判过程中,程玉龙神经紧张,精神恍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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