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报应,也是一种科学;先天死神圣体(2 / 2)
林弦不自觉的往后退了一步。
他的耳根有些发红。
白乔楠看着林弦这副样子。
噗呲一声笑了出来。
“算了,不逼你了,上车吧。”
“咱们回家……回心动小屋。”
白乔楠转过头,坐上了比亚迪轿车的驾驶位。
林弦则深吸了好几口气,才平复了自己刚刚跳动的有些过快的心跳。
好一会儿后,他才坐上了比亚迪轿车的副驾驶。
他偷偷的瞥了一眼白乔楠。
发现这个女人。
真是出奇的好看。
睫毛又长又弯,眼睛的眼型又大又好看,鼻子和嘴唇也都精致。皮肤也白皙……
整个人精致得跟画里的人似的。
但林弦很快摇了摇头。
“不行,女人,只会影响我打工的速度。”
但林弦的目光,还是不自觉的落在,被阳光笼罩的,白乔楠的侧脸上。
车厢里出奇的安静。
只有玫瑰味道的汽车香薰的味道,在整个车厢里弥漫。
而就在这时。
坐在比亚迪轿车后座的李虎,察觉到了不对劲儿。
他忽然觉得。
自己前面的那一对男女。
气氛有点儿暧昧……真不容易啊,作为一名恋综节目的跟拍摄像,他终于看见男女嘉宾之间的暧昧画面了!
他把摄像头,扛了起来,对准前面的两人。
镜头下。
比亚迪的车窗是摇下来的。
阳光恰好照在那一对男女的身上。
女孩儿的发丝,在风中舞动。
旁边的男生,正在偷偷看她。
“怦然心动”的直播间里。
导播,正好把直播间的画面,切到了比亚迪车内。
原本一片戾气的直播间。
在这幅画面出现的时候,竟然一下子平和了。
“妈的,和那群脑残粉吵了这么久,这幅画面出现的时候,我才想起来,自己看的是“恋综”啊!”
“这画面真美好啊,想起了自己还不是怨妇的时候!”
“男四,是不是在偷偷看白乔楠——一身尸臭味儿的我,怎么敢靠近一身玫瑰香味儿的你呢?”
“去他妈的,男四就是杀人犯!我家哥哥,不会真的死了吧。不可能,我不接受。”
“把孙俊豪的粉丝,叉出去啊!非得逼我在这种幸福时刻骂你!”
“要是这么舍不得你哥哥,你可以去陪他呀!他没准也舍不得你们呢。”
“下辈子还要跟你们做网友,太喜欢你们了,一个个小嘴都跟淬了毒一样……”
“妈蛋,绿色的弹幕呢?忽然有点想念他们了。”
“恋综怪谈之一;绿色弹幕从不会在白天出现。”
……
而就在直播间的弹幕,越来越多的时候。
比亚迪轿车,终于开回了“心动小屋”!
熬了一夜,开了好几个小时轿车的白乔楠,有些撑不住了。
在和节目组的工作人员,还有恋综的其他嘉宾,一一打过招呼后,她走回房间休息。
而林弦,则面色凝重的找到了节目组。
他眉头紧蹙的登上了,节目组总导演所在的那辆大巴车。
“怦然心动”节目组的总导演。
是一位五十来岁,带着贝雷帽的,穿着灰色格子衬衫的,圆脸的中年男子。
很难想象,这么一个,看上去平平无奇的中年男性,竟然能做出火爆全网的恋爱综艺。
此时,这名中年导演叹了口气。
“你是说,你想请一周的假……去金陵!”
“林先生,你参加节目之前,是和我们节目组签了合同的。”
林弦咽了一口唾沫。
“导演,我知道,一百万,不是一笔小数目,我这个人一向很有契约精神,但是……”
可林弦的话还没说完。
节目组的总导演,忽然摆了摆手。
“一百万不算什么。”
“跟你透个底吧,因为你的加入,我们节目,多挣了不知道多少个一百万!”
“你虽然挨骂多,但流量也大啊!”
“自从你加入之后,我们这个节目,就不是一档简单的恋爱综艺了。”
“谁能想到,能在一个恋综节目里,看见这么多,兼顾悬疑推理和生死悲情的凶杀案呢?你才是真柯南。是“先天死神圣体”!”
林弦眼角抽搐了两下。
“我姑且当你是在夸奖我……”
“那导演,我去金陵的事。”
坐在导播大巴上的节目总导演,猛地一拍大腿。
“女嘉宾,陈芷蕊,是不是最近也要去金陵。”
林弦眉头微微皱起。
“确实有听说这件事。”
“她是律师,要去金陵,处理一个案子,她说,你们已经准了她的假……所以我才……”
圆脸导演,嘴角微微翘起。
“好……新的“热点”又有了。”
“你去金陵吧!”
“我们之间的合同,不受影响。”
“不过……我要安排一组摄像,和你们一同出发。”
林弦愣了一下。他不可思议的看着眼前的总导演。
“摄像?跟拍吗?”
“去金陵也跟拍?”
总导演点了点头。
“对,就是跟着去金陵,拍摄你和陈芷蕊,当然,主要是为了拍摄你。”
林弦不可思议的指了指自己。
“拍摄谁?拍摄我?观众不是不喜欢看我吗!他们骂我的帖子,不是都有上万条了吗?”
圆脸导演,嘿嘿干笑两声。
“准确来说,是八万六千多条!”
“但这无所谓。”
“他们越是骂你,网上对你好奇的观众,想来直播间,看看你到底是什么样子的观众也就越多,尤其是你现在还有一个“先天死神圣体”的外号。”
“黑红也是红啊!”
“你不要在意这些细节,金陵,你放心去!我安排的“摄像组”,绝不打扰你和陈芷蕊的正常工作。”
林弦眼角抽了抽。
他不自觉的望向车窗外。
刚刚还灿烂的天空,忽然乌云密布,阴风怒号……一副“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架势。
林弦,忽然有一种预感。
这次的金陵之行,绝不会太平。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