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这下真要出名了(1 / 2)
金胜也没什么好藏私的。
“我问你们一个问题。”
“严勇在白亿荣夫妇还没有回来的时候,他的犯罪行为可以称之为‘入室盗窃’。”
“那么在主人回家后,他先是伤害了怀孕的女主人,然后再携带财物逃跑的行为,属于什么犯罪行为。”
“算不算先盗后抢呢?”
金胜这一说法,还真的给两人难住了。
他们还真的没法立马就给出回答。
直到上车后,金胜才继续说道:“在《刑法》的解释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在本案中,严勇被发现之后的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从白亿荣所做的口供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先是拉住了严勇手中携带财物的包。”
“但是严勇没有放手,反而加重力道,又重新拉回了自己的手中。”
“这里面有一个先决条件,包里的财物,本身就是白亿荣所有的。”
“他先是拿回自己的财物,但是又被严勇抢了回去。”
“另外,严勇又造成了怀孕4个多月的女主人昏迷。”
“你们说,这样构不构成抢劫罪?”
金胜这番说辞,直接给两人搞迷糊了。
乍一听,确实有道理,但仔细想想又觉得哪里不对劲。
两人只能用求知的眼神看向金胜,等着他解释了。
“其实,关于严勇所犯罪行的定性,有两个选择,主要还是看怎么去打。”
“第一,入户盗窃、数额较大、携带凶器、并且有多次前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十年以上刑期的特定情形。”
“但是在‘正当防卫’的条款解释中,一旦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严勇死亡,那么盗窃罪就会首先被排除掉。”
“因为它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小偷在入室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而与主人发生扭打,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
“白亿荣之被认定‘防卫过当’,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他自己。”
“要是干脆点,别玩什么控制技能,就没有这么麻烦了。”
“就算一击必杀,那也算正当防卫。”
“跟歹徒搏斗,失手了不是很正常吗?”
“但是你如果控制住对方了,那就证明对方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再死掉,那就是过度使用武力,从而就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了。”
(小伙伴们,你们学废了吗?)
法律就是这么绕,没办法。
张琴和王宇豪这次总算是听明白了。
金胜之所以没有在开庭的时候提出这一观点,还是考虑到了法官对于司法实践的认知。
非常有可能,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最理想的结果,无非就是减刑。
但这不是金胜想要的结果,只能作为最后保一手来使用。
不过现在的结果很好,法官接受了没有尸检,死因存疑这一点,那就可以了。
毕竟人都不一定是因为白亿荣失手搞死的,哪里来的‘防卫过当’。
这叫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在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时,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
这就是平时在电视中经常会听到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很快,三人就回到了律所。
“午饭你们点个外卖吧!帮我带一份,我请客。”
“好的”
“谢谢金律...”
毕竟刚打赢了官司,小客还是要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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