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一个人换一个律所(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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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章权的上诉状达到了上诉的目的,然后开庭就变更诉讼请求。

甚至新的上诉状里面,在最后的请求部分,也在偷小鸡。

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二审上诉状中,必须写清楚上诉请求68。

金胜写是写了,乍一看绝对符合要求。

但是仔细一推敲,辩护的意图就很模糊了。

因为没有明确,请求了哪一方面,到底是‘无罪’、还是‘罪轻’。

在金胜的心里,只要能打掉‘故意伤害罪’,并提出了能减轻处罚的有利点就行了。

那么新的认定,就指定不会是更加严重的罪名了。

最多也只是一个‘过失致人死亡’,还能适用罪轻原则,三年以内就很合适。

甚至就连‘正当防卫’也不是没机会。

搏一搏、单车变摩托。

其实说穿了,如果邱光伟当时没有退那一步,继续上前攻击的话,章权在一审的时候肯定已经打赢了,早没金胜什么事了。

“咚...”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环节。”

主审法官王云友宣布进入了下一环节后,转头看向了金胜。

“被告辩护律师,你方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那么对于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有什么问题吗?”

“没有”

连续两个‘没有’,直接给众人都搞懵了。

金胜也是无语的撇了撇嘴,面对全都一目了然的东西,不然还能怎么办。

难道去质疑路人的口供啊!

还是说去质疑监控视频?

本来就是个罪名的认定问题。

主要还是需要在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环节发力。

“咚...”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方,你可以开始了。”

公诉人席位上,男性检察官开始发言。

“被告辩护律师刚才所说,一审对于‘故意伤害罪’认定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主观要件。”

“那我想问问,在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拿到铁质的水管后,挥舞了3次。”

“前面两次落空后,在第三次挥舞的时候,右脚同时上前迈了一步,这才击打到了被害人邱光伟的头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这样的行为,难道不是故意。”

“如果仅仅只是为了自卫,被害人在明显已经停止了侵害,甚至主动后退了一步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什么还要抬高手臂,挥出第三次。”

“这难道还不是直接奔着伤人目的去吗?”

金胜要的就是对方质疑这一点。

否则怎么引出自己的观点。

眼下公诉方说完后,金胜立马回应道:“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这件事情的起因是什么?”

“在‘故意伤害’的认定中,你们有没有考虑过本案的‘因果关系’呢?”

“在监控视频,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我的当事人好好的走在路上而已。”

“被害人却突然手持匕首从店里冲出,拦住了我的当事人。”

“从说话到攻击行为的展开,中间的时间可谓是相当的短暂。”

“如果,被害人没有主动从店里面冲出来,又或者没有手持匕首进行攻击,那么我的当事人今天还会站在这里受审吗?”

“甚至,在看到邱光伟倒地后,我的当事人立马上去进行查看,救治。”

“如果构成主观故意,会有这样的行为吗?”

“相反,本案中的被害人邱光伟,才是一开始存在故意伤害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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