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 背妻举债(4)(1 / 1)

加入书签

在沈仙云看来,像王涛这样的男人,柯姬根本就不该有任何留恋,就应当像扔垃圾一般地果断“断舍离”。

可知易行难,沈仙云怒柯姬不争,她自己对惯性出轨的丈夫林云飞,何尝不是如此。

一个“情”字,最是令人牵肠挂肚、辗转难眠,纵使意志坚定的人,在真情面前也难免左右摇摆,难下决断。

“林律师,有什么办法能让张慧一分钱都得不到。”柯姬神色冷峻地问,与刚入门时一副凄苦的样子截然相反。

林自遥转开眼神,她不想与柯姬的眼神碰触。

“你一定有办法对不对”柯姬问林自遥。

“请你帮帮我。”柯姬。

“我死都不会相信,这个女人和王涛在一起真的是什么真爱,她无非就是为了钱,她现在一副大义凛然情深义重的样子,我倒是要看看,如果一分钱都不要,她会不会愿意生下这个孩子。”柯姬冷然道。

林自遥斟酌片刻,道“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时要偿还的,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所以,如果,我是如果,那些债权人手中的借条都是真实的,王先生的财产要先用于偿还债务。”林自遥。

柯姬微微侧了侧头,露出一副若有所思的神态,现在她觉得,王涛混蛋地在外面借钱,也不是全然没有好处。

或许这样,张慧一毛钱都拿不到。

对张慧的恨意已经完全弥盖了可能造成的金钱损失。

沈仙云却更关注债务问题,她替柯姬问道“那王涛欠的那些钱呢,我妹妹要不要承担”

“这个要看柯姬女士手中的证据以及那些债权人手中的证据了。”林自遥。

她时刻谨记老师教导他们的一句话,法律看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柯姬和沈仙云有些迷惘地看着林自遥。

林自遥耐心地解释道“我们国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经历了几次调整。首先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一般认为,夫妻关系肯定比一般关系更加亲密,如果夫妻双方为了规避债务成为共同债务,否定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则债权人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林自遥顿了顿,她刻意放缓了语调,好让沈仙云和柯姬这样的法律白有时间理解和消化。

林自遥接着“所以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那这不公平啊,就像王涛,背着我妹妹在外面借了一百多万,我妹妹一点都不知道,我妹妹岂不是冤枉。”沈仙云立刻。

林自遥轻轻点零头,赞同地道“您得对,近年来,您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一方面侵犯了配偶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一旦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损害了债务饶权利。甚至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为了多分财产,伪造假债务,给对方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沈仙云和柯姬对林自遥露出赞许的神色,频频点头。

林自遥“所以呢,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一共只有四个条款。”

“哪四个”沈仙云迫不及待地问。她觉得这个知识点已经不仅关乎柯姬了,直觉告诉她,有一她也许能用得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条被称为“共签共债”,这是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这条规定既充分尊重了民事商事法律确定的一般交易规则,又对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给予了充分关注。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有道理有道理,这条设计的好,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就要夫妻双方一起签字才作数。”沈仙云面露喜色地对柯姬。,,,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