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章 笔迹鉴定(2)(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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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师,我这里没什么王涛的信件,不然你问问王波吧,不定他那边樱”柯姬打电话给林自遥。

林自遥又询问了王波,王波只能询问父母,王涛的母亲毫不费力地从家里的柜子里找出了王涛高中时的笔记本,大大,有十多本。

林自遥当下动容,只有母亲,才会这样保存好孩子的东西,更何况王涛已经走了,这些东西,王涛父母应该更加珍视。

王涛父母已经放弃了王涛遗产的继承权,这些债务,照理来,都与他们无关,纵然与柯姬有这样那样的心结,但王涛父母还是想着要帮衬柯姬。

他们原本可以装聋作哑拒绝的。

“能不能给我一本,我带到法庭去,看看能不能作为检材。”林自遥问。

“当然可以了。”王波。

拿出来,不就是为了让林自遥带到法庭上嘛。

可是法庭上,陆一鸣却不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材料,也不能作为对比检材。

林自遥觉得陆一鸣就是故意找茬,这笔记本上明明白白写着王涛的名字,总不可能二十年前王涛就预料到自己会有今日,特意伪造了十多本笔记本吧。

林自遥有些摸不透陆一鸣的想法。按常理来,原告律师应当希望案件速战速决才对啊。

陆一鸣看林自遥的眼光淡淡的,似乎没有把林自遥放在眼里。

“原告不同意这份检材有什么理由吗”刘冰心问。

总不能不同意就不同意吧,总得要有个理由。

“笔记本里的字原告不能认定全部都是王涛所写,有可能对鉴定结论造成影响,所以不认可。”陆一鸣。

“原告认为应当提取什么样的检材呢”林自遥。

陆一鸣早已有了想法,他成竹在胸地开口“原告要求提取债务人王涛先生在银孝证券公司开户时的签名作为检材。”

现在都要求本冉场开户签字,这样的检材,可信度应该是很高的。

刘冰心点零头,算是同意。

刘冰心又问林自遥“被告是否认同”

林自遥也点零头,“同意。”

陆一鸣提出从银孝证券公司提取对比检材,倒确实有道理。

案件在鉴定机构排了一个月的队,终于轮到了。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两名法院人员以及陆一鸣、林自遥的陪同下,到了五家银行和两家证券公司才提取到了王涛的签名。

没有法院的协助执行公函,就是鉴定机构上门,银行和证券公司也是不会配合的。

“对比检材不够啊。”鉴定人。

“还不够啊”陆一明问。

鉴定人很有礼貌地“这一共才七个对比检材,肯定不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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