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8章 仙云的别墅(12)(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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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自遥问的都是基本的买卖交易常理。

林玫无言以对,她和母亲郭云之间本就是为了避税而进行的假交易,自然回答不出林自遥提出的问题,只能别过脸去。

法庭陷入一阵短暂的沉寂。

刘亦风身经百战,对这样的情况见怪不怪了,他对詹穹“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没有异议”

詹穹还没开口,郭云又抢先开口“同意同意,都是真的。”

仿佛刚才因她而起的尴尬都没有发生过。

林自遥感叹,这郭女士的心理素质真的很强

沈仙云看着浓妆艳抹的郭云,然后又见她夸张的肢体动作,在林自遥耳边耳语“真像进了大观园的刘姥姥。”

林自遥微微颔首,表示回应。

刘亦风对詹穹“第三饶律师补充一下。”

詹穹微微咳嗽了一声,然后“第三人郭云女士对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对象都没有异议。”

刘亦风点零头,然后“第三人举证。”

詹穹“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即诉争房屋的房产证,证明诉争房屋已经是第三人所有,与被告林玫女士没有关系了。”

刘亦风“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林自遥“我们要求看证据原件。”

刘亦风“同意。”

詹穹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书记员,书记员再交给林自遥。

林自遥将房产证递给沈仙云,纵然沈仙云已经知道rose已经把房产转移到郭云名下,可当下看到这本房产证,还是气的双手打颤。

这别墅她是一定要要回来的。

林自遥“对房产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质证意见同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詹穹代表林玫“对房产证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

举证质证阶段已经结束,刘亦风问“三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没有补充”

林自遥“我申请询问被告林玫女士几个问题。”

刘亦风“同意。”

rose刚刚领教了林自遥的伶牙俐齿,现在骤然听到林自遥要向自己提问,难免紧张。

rose望向詹穹,目光里赫赫显示着紧张。

詹穹向rose微微点头,示意rose别紧张,万事有他兜底。

林自遥不想给rose和詹穹喘息的空间,刚才自己的连番发问犹如已经把进攻的梯搭在了rose和郭云心灵的城堡上,现在要做的就是趁胜追击,彻底攻陷二人。

“林玫女士,既然你已经把别墅卖给了郭云女士,为什么现在别墅还是你和林云飞先生在使用呢”林自遥问。

詹穹示意林玫不要开口,他作为林玫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代表林玫在法庭上回答任何问题。

詹穹“郭云女士也住在别墅里。”

林自遥干净利落地“撒谎。据林云飞先生陈述,别墅里只有林玫女士和他本人居住,郭云女士只是偶尔过来探望女儿,并且不曾留宿。”

詹穹还要补充,却被林自遥先声夺人。

“别墅所在的区物业管理非常严格,就是为了保证业主的安全,每一个访客的进出都会如实记录,包括访客的姓名、电话、进出区的时间,如果被告以及第三人坚持郭云女士居住在区内,请求法院向诉争别墅所在区的物业调取郭云女士的来访记录。如果是业主的话,就不存在来访情况。”林自遥。

因为rose和郭云的过户是秘密进行的,因此业主更改为郭云了,也并没有到物业处登记。

林自遥现在要做的,就是要在法官面前树立林玫和郭云母女谎话连篇的形象。

如此这般,在刘亦风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才能够更多地站在她这一边。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官根据法律包括司法解释,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在个人法律意识支配下做出裁判的过程。也就是,自由裁量是个过程,法官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是自由裁量的结果。

法律是建立在对一般社会事实和社会现象的理性超越之上的、根据社会生活的大多数情况得出的一般属性,能够适用于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情形,同时对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情形,也能给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裁决结果。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导致了在其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时,难免捉襟见肘。现代的司法对形式正义的追求早在韦伯时代就有了“自动售货机”的担心,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人类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仅仅是一个相对的东西。这样它必然在某些情况下会使法官无法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个别的案件的解决。即在具体个案中的正义性无法从法律的普遍正义性中得来。就是在此种情况下,习惯上的法律普遍性在一个具体的情形中就要被牺牲,以满足实现长久个别特殊性正义的需要,为了正义的利益而背弃或放宽既定的要求被认为是必要的,尽管秩序倾向于常规性和一成不变的苛定规则。法律的普遍性在此变得形同设,一无是处。法官即被赋予了这样的力,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背离法律规则本身的字面的含义,并像立法所可能会对该问题做出的处理那样去审理案件。而对特殊正义的追求在一定程上也完善了法律的普遍正义。

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无限的。

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必须根据法律。自由裁量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是绝对受到约束的。法官不是在法律之外运用法律,而是在法律规定下找到裁判空间,从而进行裁量。这绝对不同于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司法解释也是自由裁量的一种贯彻表现。法律的裁量空间不仅反映在司法过程中,还存留在立法之郑法官对于具体案件进行自由裁量,所形成的结果是判决和裁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对法律具体问题进行自由裁量,所形成的结果就是司法解释。自由裁量是个过程,判决、裁定和司法解释都是自由裁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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