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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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遗失信印”罪,也就是当官的把官印丢了。这可不是小事,“私凭文书官凭印”嘛。有心人利用丢失的官印,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所以,大唐律法规定,“随即寻获者,罚俸一月;追寻不获者,掌印官解职坐罪”。

也就是说,遗失信印罪对官员最高处罚是免职。

那么,按照《大明律》呢?“杖九十,徒二年半”,直接追究官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大明律》也的确非常符合当时的生产力状况,近三百年未曾改变。

什么?那是因为《大明律》是朱元璋定的,后世之君以及官员们不敢改?

拉倒吧!

那《大诰》也是朱元璋定的,怎么他一死,官员们就不执行了?还有大明宝钞,怎么朱元璋一死就大幅度贬值?

对了,还有洪武铜钱。朱元璋生前,为了推行宝钞,把洪武铜钱都收了回去。后来,大明宝钞大幅度贬值,必须再用铜钱了。但是,市面上基本上见不着洪武通宝。为啥?朱元璋铸钱良心,洪武通宝含铜量高。官员们直接把那些钱融成了铜,又改铸成别的铜钱,以获取暴利。

说穿了,执行不执行朱元璋的“遗嘱”,大明的官员们就是用脚投票。有利于他们的就执行,不利于他们的就搁置不管,或者大幅度改变。

也能从中看出来,朱元璋制定的这《大明律》,确实均衡了全国各阶层的利益,是部比较完善的法律。

那么,是不是说,朱标现在获得的这些法律知识,就意义不大了呢?

恰恰相反!

其一,拥有金蛋系统的朱标,是要让大明的生产力获得极大的发展的。《大明律》适应没有朱标穿越的时代,可适应不了有了朱标穿越的时代。

其二,大明本身的疆域并不算宽广,只能说是华夏传统的势力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大明律》是比较适用的。但朱标的目标,却是成就远朝大元的伟业。如此大疆域范围,百姓语言不通,风俗各异,传统千差地别,《大明律》很显然就不敷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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