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七七章 八字不合(上)(2 / 2)
“富光兄,我看朝廷的意思,还是希望南洋一切如前。但依我看,此事却难。自天启元年至今,百余年间,巴达维亚对华人的政策,变了又变。”
“从一开始的‘凡来船,若船上有华人移民者则免税’;到现在的嫌弃人太多是为累赘,百二十年,翻来覆去,已经变了十余次了。”
“这几年糖价低,自是多余。待过几年,糖价又高,岂不是又要鼓励唐人移居于此?亦或日后不种糖,又换了别物……嘿,那爪哇人、巴厘人,都是些懒汉,如何做的活?”
虽然自认比荷兰人低一等,但高等华人的骄傲还是有的,最起码对巴厘人和爪哇人,相当歧视。对上媚而对下傲,却偏偏特喜欢拜傲上而不欺下的关公,也算是奇葩了。
可这话,也确实说到了关键处,巴达维亚这边的对华人移民的政策,确确实实是反反复复。百余年已经不知道变更了多少次了。
这一次原本会有一场大屠杀的,但被刘钰消弭于无形,这就使得这一次清查华人居留证,似乎只是对华人移民政策反反复复的一个寻常事件。
今天鼓励、明天反对;今天移民免税、明天华人加税。他们见的多了。
这些年以来,华人都已经习惯了。都觉得过不了几天,等着糖价又涨回来,又得鼓励华人来此干活。
连富光知道这个雷珍兰的言外之意,这不是说华人在巴达维亚的地位问题,而是在说一个很关键的法理事项——大顺的法律,是否适用于巴达维亚?如果日后巴达维亚华人又多了,又出事了,大顺有没有资格管?那些事可以管,哪些事不能管?
巴达维亚总督,来了又走、走了又来。
一拍脑袋一个政策,今儿招华人、明儿退华人。
可他们,却是在这里扎根的。
这件事必须要弄清楚。
华人的中上层社区,很封闭,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也有自己的评议会和法院。
这一次没有发生的大屠杀事件暂时稳住之后,荷兰方面要求华人在自己的社区,组建自己的华人评议会。
在华人这里,称之为公堂。
荷兰人很聪明,他们采取以华制华的政策,就是要分化华人。
防止出现刘钰一直在威海海军内灌输的“我不知道我是谁、但我知道我不是谁”的概念。
让高等华人作为代理人,管辖华人,让各种盘剥的直接操作员是华人,从而达成分而治之的目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天朝是个文明体系,有自己的一整套三观、道德。很多,与荷兰这边的格格不入。
荷兰尝试过许多办法,瓦解华人的文明体系。
正如瓦尔克尼尔自嘲过,说自己更像是巴达维亚苏丹,对异教徒收丁税——实际上确实像,因为在巴达维亚,华人信绿教,是不用纳人头税的。但除了伊教之外,华人就算信天主教、信新教,也依旧得拿人头税。
然而,奇葩的一幕出现了,很多华人宁可交人头税,也不钻这个空子。
这怎么说呢,其内涵心理,更像是一种别扭的比上之心。当地的爪哇人、巴厘岛人,他们作为土著,信的绿教,中上层华人看不上他们,所以不可能跟着他们一起信那玩意儿。但是,荷兰人很牛很强大,所以可以信荷兰人信的耶稣教,似乎更高级一些。
但论传教能力,荷兰人信的新教和天主教比起来,传教能力天差地别。
这又导致如果鼓励华人入教,基本上一股脑都跑去信天主教了。
荷兰人是来做生意的,而天主教的各个教团、耶稣会之类,却是到处传教的,术业有专攻。
所以荷兰人宁可当苏丹,也不希望巴达维亚都信天主教。因为荷兰人自信有当“苏丹”的经验,却不想将来为西葡做嫁衣裳。
于是瓦尔克尼尔一边自嘲自己是巴达维亚苏丹;一边看着这么大的不用交异教徒丁银的空子,华人就是不往里面钻。
华人社区的封闭性、排外性,以及自身背后有个几千年的文明,以及此文明之下的一整套体系,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
用荷兰的法律管华人,会让华人极端不适应,甚至会严重激化矛盾。
就拿最简单的继承权来说。
大顺这边基本上是均分继承法,除了祖产祖业和爵位之类外,在民间,默认是父亲一死,儿子平分家产。
这与荷兰的罗马法系不同,荷兰这边是遗嘱最优。
但如果遗嘱和华人的习惯法冲突怎么办?
比如一人死前,遗嘱说把所有财产都给最宠的小妾生的小儿子,嫡长子一个子都不给,按照荷兰的罗马法是要遵守遗嘱。
但按照华人的习惯法,县官会直接判这遗嘱无效,谁敢判遗嘱有效?
再比如离婚问题,一个华人女子在巴达维亚的咖啡馆喝了杯咖啡,抛头露面,和咖啡馆里的人交流,于是被休妻。依着理学教法,是可以被休的;但依着荷兰的法律,是不能判离婚的。
这是文明的冲突,所以也就出现了一个很诡异的局面:华人在巴达维亚生活,但发生冲突后,华人评议会和公堂,拿的是《大顺律》、以及闽粤宗族习惯来解决问题。
荷兰尝试过要求华人遵守西方那一整套的文化体系。
但结果就是上一个忠实执行政策的雷珍兰,死的时候,竟没有一个出面抬棺的——死了没有人抬棺,花钱雇人抬的。
死了之后,除了自己家人没人去灵堂,这在华人世界是什么概念,无需赘言。
用后世的话讲,此人已经在华人社区里,社会性死亡了。毕竟直系亲属是不能抬棺的,而花钱雇人抬棺,绝对是丢人丢到姥姥家的事。
这些民事的婚嫁丧娶之外,还有个更关键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这些甲必丹雷珍兰们的利益。
《大顺律》明确规定:不得将天朝子民贩卖出洋为奴;不得私自铸币;不得欺凌雇工;不得把持行市;不得放高利贷超过两倍本金;不得……
这些不得,甲必丹、雷珍兰们,全干过。
能不能执行是一回事。
有没有,又是另一回事。
遇到个上纲上线的,拿着《大顺律》,这群人最低也得流刑三千里戍边,很多人根本就是直接入股参与买卖奴工的,也有铸造铅币这种在大顺抓着直接砍头的。
以前只当是个屁,反正朝廷管不着,拿着《大顺律》只是在华人社区里管一管鸡毛蒜皮的结婚死人离婚分家产之类的事。
但现在大顺的钦差要来了,甚至据说还要在南洋驻派监督员,保障华人权益。
那么,在巴达维亚的华人,大顺有没有资格管?
《大顺律》对海外华人是否还有效?
还是只有民事问题有效,其余法律无效?
紫禁城里的那位天子,还是不是海外华人的天子?
底层华人拿着《大顺律》,去监督员那告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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