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转案(1 / 1)
根据张某的起诉书内容,该案的原由是:2014年4月22日,马玉峰向案外人刘某借款500万,刘某通过艾某的账户向马玉峰转账500万元。2014年4月30日,马玉峰与刘某补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马玉峰向刘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1月28日,马玉峰以历下区明湖小区东四区11号楼1-103、1-203号房屋(房产证号:历字第091759)作为上述债权的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7月31日,马玉峰与刘某对账,确认其共欠刘某合计850万元。马玉峰当场书写《还款承诺》一份,承诺于2018年8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逾期除按月息10万元支付利息外,还承诺赔偿经济损失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2018年8月6日,刘某与张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刘某拥有的对马玉峰的850万债权转让给张某。因马玉峰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至今未向张某履行付款义务,故向法院起诉。
粗粗一看,这个案件似乎没有什么毛病。但细品之后,这个案件其实疑点重重!
首先,疑点就出在债权转让这个环节上。
或许,张某看中的是,刘某拥有的对马玉峰房产的抵押权,认为该宗抵押物的价值足以抵偿这850万的债务,低价收购债权是有利可图的,是值得冒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的。有利可图的前提条件是能够低价收购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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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可变现。但相对刘某而言,既然该宗抵押物可轻易变现,欠款可轻易追回,为什么还要把债权割肉低价转让?这个刘某可不是什么善茬,是个常年在资本市场上干着刀口舔血营生的老江湖,不可能打错算盘的。
另一方面,云媒欠张某的300万,张某此时还在苦苦逼债,法院也尚未作出判决。地球人都知道,马玉峰才是云媒真正的实控人。马玉峰当前已暴露的债务已经多到令人头皮发麻的地步,他的任何资产都已经被法院多次轮候冻结了,对他的任何债权都可以用“垃圾债”来评价,更何况法拍房的价值风险、法律风险很大。就算张某真的以低价买到这宗债权,要将债权变现也必须耗费无数时间精力、经历无数繁琐的法律流程、承担巨大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一个正常思维的人,是不可能用手中的真金白银去换取这种债权的。更何况这是一宗价值高达850万的债权,一旦债权变现失败,后果非常严重。
第二个疑点就是刘某与马玉峰之间的借贷行为。
马玉峰向刘某的借款是发生在2014年4月22日。当天,刘某就通过艾某的账户,把资金转给马玉峰。但两人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居然是8天后才补签的。这完全不符合正常的借贷行规。且不说,“先借款后抵押”的操作方式将给刘某带来多大资金风险,借款合同里面约定的借款起始日,居然不是2014年4月22日,而是2014年4月29日。这样的合同约定,对出借方刘某是不利的,意味着刘某白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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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7天的利息,相对于500万的借款,7天的利息可就是一笔万元以上的资金。
第三个疑点就是刘某的讨债方式。
马玉峰向刘某的借款在2015年1月28日就到期了,为什么手握马玉峰房产抵押权的刘某不及时起诉、拍卖马玉峰的房产,而要让马玉峰的债务如滚雪球般的上升到850万,让自己的债权承受不必要的风险,才去转让债权?
虽然这个案件疑点重重,但不管是从法律的层面,还是从法官的角度看,这个案件都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马玉峰和张某、案外人刘某均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甚至,一向善于寻找法律漏洞,经常利用司法管辖权异议、上诉等手段来拖延诉讼进度的诉讼高手马玉峰,这一次都诡异地高度配合,因此整个诉讼流程相当的顺利。
2018年12月20日,法院对张某诉云媒借款纠纷案作出判决。
2019年1月29日,法院对张某诉马玉峰债转纠纷案作出判决。
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毫无意外,均为张某胜诉。
2019年3月11日,债转纠纷案进入了执行程序。在这次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到马玉峰名下公积金3500元,过付给了张某。但就在要拍卖马玉峰房产的时候,一件令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发生了!
2019年6月21日,两位与张某素不相识的外地人站出来,对债转案提出了异议,请求法院不得拍卖马玉峰的房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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