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九章阿花诉房管局案一审与张大勇…(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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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时,阿花诉临海县房管局撤销张大发房产证案一审程序在云滨市开发区法院第一法庭进行。

罗建文已由临海县法院行政庭庭长调任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

罗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请原告宣读起诉状。”罗庭长在做完庭审准备工作后启动了庭审程序。

“……被告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人证相一致的原则。没有认真查实交易人身份证、房产证的具体情况,导致原告房子被被告错误办理过户手续,故请求法院撤销张大发的房产证。”刘大权用平稳的声调宣读了起诉状。

“请被告答辩?”罗建文又道。

“被告已经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被告没有公安系统的审查方式和方法,无法确认身份证和执证人是否相一致。原告擅自将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移交他人,导致骗子将原告的身份证、房产证原件交由被告审查。被告在查实上述证件真实性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所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代理律师朱正浩昂然答辩道。

“请第三人张大发发表陈述意见。”罗建文用目光扫了一眼坐在第三人席上的张大发。

“第三人张大发同意被告的意见。第三人认为被告所做所为无错!第三人认为自己所持有的房产证真实,合法,不具有任何瑕疵。原告滥用诉权,应依法予以制裁。”张大发的代理人顾德军简要作出了陈述。

“如果说有错,也错在原告!”张大发怒道。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应由被告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此,请被告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办证的合法性。”罗庭长一句话将庭审活动推进到了下一阶段。

“被告举证第一组证据是监控录像带一盘,证明办证过程的合法性。第二组证据是案涉的售房合同和购房款收条以及契税缴纳票据等书证,证明张大发所申办的房产证是合法的。”朱正浩边说边走向审判席,将一沓材料递给了罗庭长。

罗庭长接过材料后认真的翻了翻,然后随手向原告的代理人刘大全扬了扬:“请原告代理人上来拿回去质证?”

因为这些证据在原先的诉讼中都已经提交过法庭,刘大全对这些证据也事先做了充分的了解,所以他向罗庭长摆了摆手,并没有去审判席接过证据,而是直接质证道:“不用看了,这些证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譬如说监控录像中的办证人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而是骗子冒充的。被告应该通过审查确定人证一致的原则。再譬如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均系伪造。而被告作为专业的审查机构,居然都没有审查出来。故此这些证据均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该被法院所釆信。”

“请第三人代理律师顾得军同志上来取回证据,进行质证。”罗建文审判长把手中的一打材料向第三人代理律师顾得军扬了扬。

顾德军急步走向审判台,双手接回证据,返回自己的座位上坐下,认真的看了十来分钟:“这些证据尽管存在一些瑕疵,但都不足以证明被告失职。被告在审查证据上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顾德军说完之后,又将上述一打材料交回了法庭。

“原告和第三人是否需要对案涉录像带当庭播放?”罗庭长发问。

“不用!”原告和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同时答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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