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章孔丹儿案一审(1 / 1)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时,孔丹儿溺死案在临海县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由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郭亚萍独任审理本案。她首先详细核对了各被告的基本情况,并逐一要求原告高红或其代理人陈述一下起诉各被告的具体理由。
原告高红的代理律师张小宝首先应审判长要求,做了简要的陈述:“第一被告孔壮壮,系十岁男孩,小学三年级学生;第二被告孔立民,第三被告蔡佃花系夫妻关系,二三为孔壮壮的父母。年龄均为三十岁,第一、三被告均未到庭。起诉前三被告的理由是,未经被害人孔丹儿父母的同意,孔壮壮擅自将未成年人孔丹儿引入危险区域,且未尽施救、报警等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五万元的赔偿责任。
第四被告孔为民,四十二岁,其未经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采土成坑,且未及时回填,积水后形成水塘,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该赔偿人民币拾万元。
第五被告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传山,系该村村长,因为村委会未尽监督平复水塘职责,对未平复水塘不加管理,玩忽职守,也是导致被害人孔丹儿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故应赔偿人民币伍万元。”
郭亚萍在小张陈述完毕后,点了点头:“请各被告陈述一下自己的答辩意见?”
孔立民站起来说:“我家孩子太小,他能懂什么?他问小丹儿想不想去外边,小丹儿就答应了。我们也不知道能出这样的事情啊!我们当时也不在场。我感觉我们没有责任。但我愿意根据我的经济能力赔偿一定损失,太多,我也拿不出来……”
“被告孔立民,以后回答本庭问题不用站着,你听明白了嘛?另外,你同意赔偿多少钱?“郭亚萍示意孔立民坐下回答。
孔立民点点头,坐了下来:“我最多拿五千元,多了我也拿不出来。再说了,我们确实没有责任嘛。”说完,用眼睛撇了撇法官,似乎想从法官的脸上看出点什么。
“原告高红是否同意?”郭亚萍向高红投去了征询的目光。
“不同意!有你这样不要脸说话的吗?要不是你们家壮壮把我们家丹儿领到水塘边。能出这样的事吗?人可要凭良心说话!”高红说着说着眼泪又流了出来。
“好的,请原告控制情绪。请其他被告继续发言?”郭庭长接着说。
孔为民是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说话有些翁声翁气:“我就挖了些土垫地基,盖房子,谁家盖房子不用土啊?这事跟我没关系。我咨询过律师,我不应该赔。”
孔传山是个四十多岁的庄稼汉,他从包中掏出一支烟,想点上火,审判员郭亚萍赶忙打手势制止。孔传山就把掏出来的烟夹在耳朵上:“什么事都找村里,村里没法干了!你们上访的时候,周乡长也跟你们谈了,给你们办个低保,免一年公粮,你们不同意,叫我怎么办?我们村里只能听乡里的,你们再找周乡长谈嘛,你告我们有啥子用……”
郭亚萍一听,这个村长想作长篇报告,又用手势制止了他:“就这样,原告举证吧!”
小张律师将事先收到高红的五组证据。提交法庭。郭亚萍接过材料,翻了翻,然后交给法警:“按被告顺序,交给他们质证?”
法警将五组证据依次转交给各出庭被告。各出庭被告均表示对材料真实性没有意见。但都强调自己没有责任。
郭庭长作了必要的询问,首先问原告:“当时,孔壮壮带走孔丹儿时,孔丹儿的奶奶及父母是否在旁边?”
“不在”高红回答。
“被告孔为民,你挖了土之后,为什么不回填?”郭庭长问孔为民。
“当时。还没来得及回填,天就下了大雨。我说等等几天将水塘中的水排完以后再回填。结果就出事了。关键是我们也不知道能出事啊。”孔为民无限遗憾地答道。
“村里是否知道孔为民取土的事?是否督促过孔为民及时回填?”郭庭长接着问。
“孔为民挖土之前找过我,但我没同意他取土。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孔传山吸了吸鼻子。
接着,审判员郭亚萍组织各方进行了简要的法庭辩论,然后要求各方最后陈述。
张小宝陈述:“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孔立民陈述:“既然对方不同意我出的五千元,由法庭判决呗。”
孔为民陈述:“我不同意赔偿。”
孔传山陈述:“这个事,我当不了家。我得请示周乡长。”
郭亚萍听完了各方的最后陈述,沉声说道:“依据我省去年人均收入玖仟1百叁拾元,按十年计算,赔偿数额为玖万1仟叁百元,丧葬费按市中级法院意见为陆仟元,丧葬人员误工费为1仟元,共计赔偿额为玖万8仟叁百元。本庭刚才也认真听取了你们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你们各方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没尽到监护职责,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按占比百分之七十计算,换句话说各被告赔偿总额为百分之三十,故此,判决如下:
一、孔立民、蔡佃花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二十,即被告孔立民、蔡佃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1万玖仟陆百陆拾元。
二、孔为民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五,即被告孔为民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百1拾伍元。
三、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五,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百1拾伍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人民币三千元,由孔立民、蔡佃花承担一千元,由孔为民承担伍百元,由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承担五百元。
闭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