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章 翻供(1 / 2)
法庭之上,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彼此相对,犹如战国天守阁下的武士,在千军万马面前展开殊死的搏斗。
“裁判长。所谓翻供,应当是对犯罪事实的否认。”北原开口道,“我的被告人自始至终承认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不存在检察官所指控的否认犯罪事实。被告人森本仍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坦白情形。”
“诡辩!”岩永发出冷笑声, 上前走出一步,“所谓的犯罪事实,既包括对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也包括对量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前者决定是否入罪,后者决定被告人会被判多重的刑罚。”
“举例而言——”岩永说道,“拿诈骗罪来说。加重量刑情节之一就是发送短信对不特定人进行诈骗。即使被告承认其犯了诈骗罪,但拒不承认其通过短信对不特定人实施了诈骗, 那么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也是属于翻供。”
“现在被告人明显就是想将其罪责推卸到他人头上, 说是别人教唆。该陈述对有关量刑情节会产生重大影响,当然构成翻供。辩护律师意图使祸水东引,把案件搅浑的发问逻辑也明显可见一端!”岩永高声道。
北原听着这位检察官的话,面不改色,针锋相对道,“所谓翻供,必须是被告人此前已经作出过的供述,才能进行推翻。如果被告人没有做出相关的供述,又如何能进行翻供?!本案之中,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清晰的显示,相关的侦查人员并没有就该案是否涉及共同犯罪的事项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讯问。”
“既然没有关于共同犯罪的供述,那么现在被告人森本进行回答,是属于对事实的补充, 而不是对其陈述事实的否定。”
“荒谬!”岩永强硬驳斥道, “被告人方才在法庭的回答, 已经涉及到了对其主观心态的辩解,属于对犯意的否认。如果这都能不算作翻供, 那又能算什么!”
“岩永检察官是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吗。”北原嘴角微微翘起, “揭示共同犯罪的存在,就等同于翻供?公诉人认为我的被告人仅仅说了一句是别人教我的,就急不可耐地要站起来,认为我的被告人是在辩解。”
“真是奇怪呐。”北原亦向前走进一步,“就算被告人森本供述其是被教唆的。但是被教唆的人是否就当然地认定为是从犯,并不必然。换句话说,仅仅只是揭示共同犯罪的存在本身并不等同于森本否认自己的犯罪地位。两者之间有着千差万别。”
“相反,如果森本所供述的人,确实也构成了犯罪,并且经查实森本供述的他人,不仅有参与森本的贪污行为,还有其他的贪污罪状。那么,森本的供述就将构成揭发同案犯的另外罪行,应当构成立功,属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控辩双方的论述猛烈碰撞在一起,犹如高速列车互相撞击。
佐久间法官看着这激烈的场面,知道必须要控制一番,于是开口道:“双方的意见我都已经了解。现在是法庭调查环节,被告人的陈述是否构成翻供不是该环节的重点。还有意见要发表的可以留到法庭辩论环节。下面请辩护人继续发问。”
北原听到裁判长的指令, 微微行礼,随后再度看向被告人,“森本。刚才你说是有人教你的,你可否再详细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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