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5章 宣判结果(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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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程嘉眼睛看着法官说道:“我从未想过要杀人。”

        这样说是谁教他的?如果真的是这样说了,那程嘉“杀人未遂”的罪名就不成立,“杀人未遂”和“害人”可不是一个概念,虽然只是换了个字,意义截然不同。按照我对程嘉的理解,他可能没有这么高的智商吧,应该是有人指点过。

        不过这些对于我来说并不重要,害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程嘉的辩护律师也抓住了这个点,否认程嘉是“故意杀人”,更不接受“杀人未遂”这个罪名。高旭的母亲收了钱,表示愿意私下解决,但是人民医院这边不可能说私下解决的,毕竟这已经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而且是很不好的负面影响。

        开庭审理了差不多一个半小时,最后法官当庭宣.判,程嘉被判有期徒刑2年三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简单的解释就是程嘉被判刑了2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是缓刑两年,这两年内程嘉还是有自由身的,如果在这段时间表现很好,没有继续“犯事”,原判的2年3个月有期徒刑就要可以不执行了。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缓刑期间要注意: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这好像也算是变现限制了程嘉的人身自由,我特意百度了一下,官方的说法这不叫限制人身自由。

        审理结束之后,我一个人离开法院,这样的结果对于来说算不上喜,更算不上悲,本来这一切就是我怂恿策划的,只不过把程嘉和高旭都当成了是我的棋子而已,经过这几件事让我意识到,当一个“恶人”真的不好受,良心上会受到谴责。

        法庭宣.判之后我就提前离开了,在法院停车场,我准备上车的时候,看到了景瑶,她似乎已经在这里很久了,我走到景瑶面前轻声问道:“才来?已经结束了。”

        景瑶挤出一丝微笑,轻声说道:“我来的挺早的,一直没想进去。”

        “为什么?你怕宣.判的结果不和你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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