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章 罗老师的提问,案件并非假设!(2 / 2)
所以说从主观感情上,或许许多人都想要同情被欺负的当事人,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并不能证明自己是在被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时候进行了反抗,从监控录像只能够看得出来是他连砍26刀把那名催收者给砍死。
所以他并不符合正当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当然了,我们假设如果能够找到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是催收者对当事人先行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那么我们可以暂定当事人纳入行使正当防卫权的范围内……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话,它所行使的正当防卫权的限度明显超出了预期,所以究竟定性为正当防卫还是过失杀人只能依靠法院机关来进行判定,毕竟我们检察机关只有法律监督权,没有法律裁定权……”
台下第二检察厅的楚云翰听着自家院长的回答,也是有点绷不住了。
他早就知道自家院长就是个老狐狸,怎么可能把这种影响非常大的随意定性行为囊括在检察机关里面。
肯定是任由法院机关自行裁定,他们只能给某种程度上的建议,而不能够帮助或者代替法院进行裁定!
只是他没有想到自家院长竟然给罗老师拉了这么一泡大的,直接和稀泥,最后个到了法院的身上去,真是当代不粘锅啊,狗头.jpg。
罗老师听写副院长的话也是无奈苦笑。
虽然早就料到了帝国检察院的副院长肯定不可能这么轻易的就对这件案子下定义或者是什么样的行为。
但是他没想到这位郑副院长竟然打的一手太极打的那么漂亮,看起来说的是有模有样,合情合理,但是最后还是四两拨千斤,把所有的东西都丢到了法院机关。
而按照目前几乎所有法院判定的相关的刑法,第20条的有关案件几乎都没有任何能够判定到正当防卫的行为当中去,要么就是过失,要么就是完全不属于正当防卫权……
这才是为什么刑法第20条被称为沉睡的第20条的原因。
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不愿意去揭开其沉睡的面纱,法院机关也不想在正当防卫权的解释上有任何过激的行为……
毕竟如果此类伤害行为一旦都定型,为了正义防卫,那么这个防卫行为的限度可就太难裁定了。
只能说一刀砍下去全部都不算作是正当防卫,那就不用再去思考后面来衡定这个防卫行为限度的问题了!
人人都可以对法律指手划脚,认为这儿不对那儿不对,但是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他们却不能够轻而易举的来对法律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延伸,或者是改变……
因为那不等同于在网络上口嗨,他们向的定义是会影响整个国家的法治体系的!
罗老师叹了一口气,看来自己是没有办法引导检察机关对其郑述的第20条进行唤醒了,接下来只能把球传给沈煜了。
“同学们,其实刚刚的这起案子并非是我杜撰和假设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的一起案件,这件案子发生在京州市光明区昆河镇双河村。
目前这起案子正在光明区人民法院进行庭审,当事人胡凯现在正在被告席,而站在原告席的便是被杀死的催收者的哥哥孙少同,出庭支持公诉的便是光明区公明检察院的季岳恒检察官……
诸位如果想要探究和思索刑法第20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可以在看这起案子的时候思索一下!”
而后便直接打开了自己电脑上隐藏在后台的直播画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