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章 魏清安冤案3(2 / 2)
魏玉民提供的处方上记载的时间是下午5点21分。
从魏清安家到案发地相距4公里,步行约需一个小时,骑自行车大约25分钟。
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魏清安都没有作案时间。
这些事实有很多人可以作证,但原办案人员既没有实地调查,也不听魏清安的辩解,凭主观臆断,草草定案。
而另一个在理论上很可靠的技术性问题,却出现了低级错误。
刘某报案后,法医提取了精斑,经检验,精斑为“O”型分泌型,与魏清安血型一致。
由于这项技术鉴定的支持,办案人员确认魏清安就是作案者。
河南省高级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除了魏清安的口供外,认为本案最为核心的证据。
一是受害人的辨认。
二是精斑的血型化验,是刑事科学鉴定。
既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放过坏人。
在魏清安临刑前喊冤时,执行人员紧急报告省高院分管领导。
这位领导就是以“这个鉴定不会错”为理由,最终下令执行。图片
但是,从侦查到判决,显然忽视了一个常识性问题。
因为血型鉴定不同于DNA,后者可以达到99.99%以上的准确率,其鉴定结果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但血型鉴定不同,因为人的血型只有A型、B型、AB型、O型以及部分特殊类型,每一种血型都有巨大的群体。
魏清安一案的办案人员和审判机关的某些人开始还在狡辩,认为血型鉴定证明作案者就是魏清安。
直到抓获田玉修,田的血型也是O型,使得一部分人在证据面前,终于意识到此前对魏清安一案血型鉴定的常识性错误。
在重重阻力下,魏清安冤案的再审程序拖延了将近三年。
1987年1月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案件的批复。
你们汇报请示的魏清安一案,经我们共同阅卷和核查,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
据此,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魏清安无罪。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巩县法院判决和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宣告魏清安无罪。
有关部门就善后赔偿等问题征求魏清安父亲魏有捞的意见时,他没有提出任何过分的要求。
“我当年就跟他们说,你们看着办吧,孩子也没有了,咱总不能拿孩子换钱。”
魏有捞提出了元赔偿要求,最后给了他元。
同时,有关部门给魏清安的妻子、女儿以及他的一个弟弟共3人解决了农转非户口。
善后工作结束后。
时任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主持本院、郑州市、巩县三级检察院负责人会议,总结魏清安冤案的教训。
决定对造成此案的相关责任人立案查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