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慈溪白骨案(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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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

  宁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整整持续了5个小时。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

  1996年12月18日晚上12时许。

  徐丹的男友胡建明在得知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后,赶至徐丹住所,在二楼卧室内,两人发生争执。

  后来,徐丹将安眠药放入玻璃杯中,用开水溶解后让胡建明喝下。

  并趁药性发作之际,用电话线勒胡的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将其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

  数日后,徐丹准备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卧室内将胡的尸体分解。

  将尸骨装入编织袋与斩肉斧等物一起藏匿于住所的阁楼处,直至案发。

  法庭上,胡建明家人聘请的律师宣读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41万余元。

  随即公诉人要求徐丹陈述10年前那天晚上的事发经过。

  徐丹说,当天晚上12点左右,胡建明满嘴酒气地找上门,当时她十分害怕。

  后胡建明上楼到她房间里,见到桌上有她的结婚登记介绍信就抢了去,并与她发生争执。

  胡建明说刚才跟朋友们在一起时,朋友们都说他女朋友要跟别人结婚了,他受不了这刺激,不想活了。

  说着,胡建明拿出了自己带来的安眠药。

  徐丹接着陈述道:“胡建明让我用开水泡安眠药,我当时因为被他打过,脑子糊涂,他让我怎样就怎样了。

  他一把拿过去我泡好的安眠药就喝了。

  见他倒在床上睡着了,我什么也没做,一直坐到天亮。

  次日早上快到上班时间,我发现他已经没气了,就把他拖下床,塞到床底下。”

  对于分尸行为,徐丹完全承认。

  她说因为胡建明死在自己的房间里,心里非常恐惧,不知道怎么办,就决定分尸。

  因为在藏尸的编织袋里发现电话线。

  徐丹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有用电话线勒胡建明颈部的供述。

  而在当天庭审中她坚决否认了这一行为。

  她辩称,电话线可能是当时准备用来绑尸体腿部的,但后来没用。

  公诉人在举证时,拿出了对被告人徐丹的8份讯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记录、法医鉴定报告等。

  认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可以认定被告人徐丹让胡建明吃了安眠药后,再用电话线勒死胡建明的犯罪事实。

  由于案情重大,宁波市中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7月6日。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人徐丹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损失共30.7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书对于徐丹的犯罪事实是这样认定的。

  徐丹与被害人胡建明曾有恋爱关系。

  1996年12月18日晚。

  胡建明在慈溪市横河镇一歌舞厅娱乐时,获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

  即于当晚12时赶至徐丹的住所。

  在二楼徐丹卧室内,两人就徐丹将与他人结婚之事发生争执。

  胡建明还撕破了徐丹准备与男友结婚的登记介绍信。

  之后,胡建明服用了被告人徐丹用水溶解的安定药片。

  徐丹趁胡建明昏睡之机从室内取得电话线勒胡的颈部致其死亡。

  随后将胡建明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

  数日后,徐丹准备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其卧室内将胡建明尸体肢解。

  法院判决后,徐丹当庭表示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

  11月30日。

  浙江省高级法院对轰动全国的“慈溪白骨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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