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章 瑞士滚石案(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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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撤销原判的上诉,苏黎世高等法院假定上诉人A的行为与C的死亡是有因果关系的,这一假定却是不恰当的。

  根据《瑞士刑法典》第117条。

  过失地导致他人死亡具有可罚性。

  在本案当中,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和过失都是毫无争议地存在的。

  仍需要证明的是,尽管未能确定A的滚石撞击到了C并致其死亡,但是C的死亡能否归咎于A的行为。

  过失犯的行为人是通过违反谨慎义务的行为而实现了构成要件的人。

  尽管行为人应当通过注意本人的谨慎义务,预见和避免招致该构成要件实现。。

  这也适用于当身边的另一个人以相似的方式起共同作用的情形。

  换句话说,如果数人过失地造成同一结果,所有的参与者作为过失行为人都是可罚的。

  本案中可以确定的是,两被告人欲共同将两块巨石从斜坡滚下去。

  在当时的情况下,无须讨论到底是哪一个具体贡献与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是应该讨论,是否肯定共同实施的整体行为与发生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论如何,这些都是应当肯定的。

  正如本案所示,如果违反谨慎义务的行为是共同决定的,并且结果是在一个密接的时空关系中共同导致的。

  至于是谁滚动了那块巨石,在此无非是偶然的分工而已。

  由此而论。

  无论如何,两块巨石当中的一块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这足以确定上诉人A的行为与所发生的死亡结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另一个需要确定的问题是,两被告人的行为是相互独立地实施的。

  第一审法院对此正确地肯定了因果关系。

  苏黎世高等法院还额外权衡并探讨了遵循适用危险升高理论的判决的可能。

  根据该理论,上诉人A滚动巨石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一个实质上升高风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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