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章 游戏机房内响起的枪声(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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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14日8时30分。

  涞水县公安局接到县电力局职工王某的报案。

  位于县城永安路冀家胡同21号居民李建华开设的个体游戏机房发生了一起枪杀案。

  死者就是这个个体游戏机房的业主李建华。

  涞水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立即带领侦查、技术人员赶往现场。

  现场位于涞水县县城永安路冀家胡同21号的临街南房内,屋内的十多台游戏机里还有三台还处在开机状态。

  李建华的尸体头朝西北、脚朝南侧卧在外屋门槛内的一张装有游戏机铜板和营业款的方桌边上。

  衣着完整,头部的眉毛之间和脑后枕骨各有一个血洞。

  鲜血和脑浆在头部下面形成已经凝固的一滩。

  法医检查认定,死者系被人用枪击穿头部导致颅脑损伤致死。

  在死者身旁提取到一枚7.62毫米51式手枪子弹弹壳。

  底火已经被击打,弹壳底座号码为“92.11”。

  因此,涞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初步确定本案是一起使用制式手枪枪击杀人的持枪杀人案。

  这案子太大,涞水县公安局立即向保定市公安局刑侦处报告,同时组织力量开展现场访问工作。

  和李嘉华合伙出资建立这个个体游戏机房的涞水县电力局职工王某是第一个发现现场的人。

  据他反映:他在4月14日8时来到游戏机房接李建华的班。

  开门入室时就发现李建华倒在血泊中。

  用手触摸他的额头已经冰凉,探了鼻息发现已经停止呼吸。

  李建华的房东反映。

  4月13日22时左右。

  他起夜的时候还在看到李建华在游戏机房看场,两人之间还打了个招呼。

  结合现场还有三台游戏机还处在开机状态的情况分析。

  李建华被害的时间应该在4月13日22时至4月14日0时之间。

  经王某清点,现场的钱款没有被抢。

  且现场位于县城商店密集的闹市区,周围的店家也没有被盗的情况。

  所以盗窃杀人和劫财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经查访,没有发现和李建华有感情上纠葛的情况。

  因此情杀的可能性基本上也可以排除。

  现场勘查的时候没有发现任何搏斗的痕迹。

  结合枪弹痕迹检查,认定死者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一颗子弹从后脑射入从眉心射出,贯穿头部而死。

  根据最先发现现场的死者合伙人王某反映。

  他在4月14日8时赶到时,大门是上了锁的,屋内的灯全是关闭状态,只有三台游戏机开着。

  因此警方分析凶手对现场的环境比较熟悉,系熟人作案。

  在基本排除了财杀和情杀的可能性后,警方将注意力放在剩下唯一的可能性——仇杀上面。

  可是经过走访调查。

  却发现李建华生前虽然因为开游戏机房这个众所周知的原因和一些人有矛盾。

  但并没有和别人有什么不共戴天的深仇大恨。

  警方一开始将排查重点放在和死者相熟且有过矛盾的人身上。

  经查实,死者生前因为更换游戏机而和高碑店市的一名个体游戏机房经营者蒋某某产生过纠纷。

  本县的无业青年李某曾经因为琐事和李建华打过架,还用砖头打破过游戏机房的玻璃,还扬言和李建华没个完。

  侦查员们立即对蒋某某和李某进行调查。

  但确定两人没有作案时间而被排除了嫌疑。

  4月14日下午。

  保定市公安局五处的侦查技术人员以及法医赶到涞水县。

  会同涞水县公安局再度对现场进行了一次勘查。

  确定了死者的死亡时间为4月13日23时30分至4月14日0时之间。

  犯罪分子使用可以发射51式手枪子弹的手枪距离死者后脑50厘米以外举枪向死者射击,将死者击杀。

  此外还在现场获取了几枚嫌疑对象的足印。

  根据足印分析凶手可能有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

  根据第二次现场勘查的结果,警方对犯罪分子作出初步刻画。

  犯罪分子有条件接触手枪,或本身就有手枪。

  犯罪分子开枪后,关闭了里屋和外屋的电灯,又找到门锁锁上了门。

  却将弹壳遗留在现场,说明此人并不经常使用枪支。

  从足印和步法来看,凶手身高皆在1.70米左右。

  犯罪分子是李建华的游戏机厅的常客,且和李建华有宿怨。

  因此,涞水县公安局在市局的帮助下制定了侦查方案。

  将排查重点放在涞水县城内,摸排查找与枪有关又和李建华有矛盾的重点嫌疑人。

  采取上下结合内部发动的方法,以寻找枪源为突破口。

  涞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利用现场遗留物的条件,以物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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