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0章 我的八位夫郎都想我死79(2 / 2)
许森皱眉,见五人挡住门口,孩子们过不去,
“你说什么?你们看不见这么多孩子吗?请让开,他们要出去。”
五人没有动,看着许森低头与空气说话。
“许森,你该不会中邪了吧?你身边哪里有孩子啊?根本就没有人啊!”
许森表情疑惑,指着几个小孩,莫名道,
“你看不见吗?这是小紫,这个是子安,这个芸儿,这个锦程……”
五人看他就像鬼上身一样,盯着他。
“你身旁根本没有人,一个也没有,你怕不是算卦给自己算的魂都丢了吧?”
几人大笑了起来,女人道,
“你既然都傻了,可别浪费了,我都馋你身子好久了,这次你身旁可没有小孩帮你咬人。”
两个女人对着自己夫郎道,“快去抓他,我都要馋死了,这次一定要拿下他。”
五人朝许森围了上去,许森皱眉,往后退去,他面前的孩子们朝五人奔去,可是他发现五人根本没有丝毫动静。
明明孩子们都咬住那五人的手脚了,可是五人没有丝毫反应。
他抬手擦了擦眼睛,孩子没有变化,在拼命的殴打五人。
可那五人继续往前走,越过孩子们的身体,五人跟看不见孩子们一样。
五人朝他围了上去。
两名男子抓住他的手,一名男子扣住他的腰,一名女子开始扒拉他衣服。
许森看着孩子依旧站在五人身旁,用力揍五人,可是他们却没有一点反应?
他身上的衣服逐渐被扯开,女人的手开始在他胸膛上乱摸,一个女人直接摸上他的脸,就要吻上他的唇。
许森瞳孔猛缩,木讷的身体开始用力挣扎起来,可他一人怎么可能抵得过五人的力量。
就在女人要吻上他的唇时,一道白色身影站在院子里,五人直接倒飞出去,砸在墙壁上,然后摔在地上。
只听见几声咔嚓声,是骨头断裂的声音。
五人嘴上痛呼声不断,趴在地上朝白衣男子看去。
就见男子白衣胜雪,肤如凝脂,美的不可方物。
五人几乎忘记哀嚎,趴在地上愣愣看着男子朝许森走去。
此时许森脸色苍白,身体不住地发抖,眼神惊恐,红血丝蔓延开来。
他捂着剧烈疼痛的心口,看向唐溪,声音颤抖地问道,
“你看得见他们吗?”
他扯着唇,笑看向唐溪,“他们还在对吗?
为什么他们说看不见孩子们,他们明明就在我眼前啊!怎么回事啊!
究竟怎么回事啊?为什么说看不见他们,他们明明在笑,为什么用惊恐的眼神看着我?”
许森捂住发疼的脑袋,蹲在地上,自言自语起来。
唐溪站在他面前,弯腰将人揽进怀里,手上白光闪烁,安抚着许森。
许森猛地将唐溪推开,“你做什么?是不是你篡改了我的记忆?”
唐溪伸手握住许森的手,轻声道:
“他们都还在,放心吧。”
白光引入许森脑门,他眨了眨眼,眼里的红血丝消失,低头看向站在唐溪身旁,笑看向他的孩子们,点点头。
“嗯,他们都还在,没有死,一定是我的幻觉。”
唐溪环抱住许森,淡淡扫向倒在地上哀嚎的五人。
五人收到阴冷眼神,连忙附和道,
“对,孩子都还在,还在的。”
许森看见他们都这样说,他彻底放下心,环抱住唐溪,努力汲取他身上的温暖。
这样他的身体就不会冷,就不会颤抖。
似乎抱着唐溪能安神,他便一直抱着他。
唐溪等许森安静下来,松开他,说道,
“我们要回去了。”
许森点头道,“我和孩子们打声招呼就走。”
许森蹲下身,给每个孩子一个大大的拥抱,然后与每人都叮嘱了几句。
站起身,正要离开,就见五人在地上惊恐看着什么,不停哀嚎。
许森对着五人冷声道,
“你们滚出院子去,我等会就搬走。”
五人听到这声,连忙一瘸一拐地从地上爬了起来,女人说道,
“不不不用了,这房子闹鬼……不是,这房子没人住,卖给你们了,我们不要了。”
说完女人从怀里掏出地契丢在地上,五人相互搀扶,跟见了鬼似的快速跑出来院子。
许森走过去,捡起地上的地契,仔仔细细看了遍,确认是真的,表情欣喜,院子是他的了。
他朝孩子们笑道,
“孩子们听到了吗?这就是我们的家了,他们不要了……”
孩子们蹦蹦跳跳,大喊,“太好了,太好了。”
唐溪抱臂站在一旁,看着许森一个人欣喜若狂,叹了口气。
许森与孩子们交代完所有事项,便与唐溪离开了院子。
……
街道上,人来人往。
许森与唐溪走在闹市上,许森看向一处,突然道,
“公主,稍等一下。”
唐溪顿住脚步,“怎么了?”
许森伸手牵起唐溪的手,往一个摊子走去,在摊子上选了一个簪子,朝身旁的唐溪看了眼。
他从怀里掏出一个碎银子,递给摊主,而后将簪子递给唐溪,笑道,
“今日之事,多谢公主帮我,这个作为谢礼,小小心意,不知公主可喜欢?”
摊主原本看见许森的容貌已经很震惊,在看见唐溪的那一刻,他眼中因摆摊的疲劳都消失殆尽。
摊主听到许森说的话,忍不住插一嘴。
“这簪子素雅,极其适合公子这身,公子戴上肯定极好看。”
唐溪看向许森手里的簪子,伸手接过道,笑道,
“嗯,很好看。”
许森抿唇,“那……要不戴上试一试?”
唐溪很爽快道,
“好。”
唐溪抬起手取下自己头发上绑着的发冠,头发没了支撑,墨发直接散了下去,微风吹拂。
他这发丝却一点不显凌乱,微微遮住脸庞,美的不可方物。
许森眼瞳逐渐放大,一瞬不瞬地盯着唐溪。
这一刻,他的心脏漏跳了一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