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执行异议之诉(2 / 2)

加入书签

  叶建平道:″李支队,谢谢你,电话录音一放,我在一看冷局长,整个人矮了半截,就知道结果了,哈哈。″

  李朝阳说:"走吧,到我办公室喝点水,开庭还得一会,我这有好茶,你尝尝。″他知道叶建平好茶。

  叶建平道:″不打扰你吧?"

  李朝阳道:"走吧。"

  来到李朝阳办公室,李朝阳在柜子里拿出个茶叶桶,从中取出茶叶,给叶建平用茶杯沏了杯茶。

  叶建平打开杯盖,先是用手扇,用鼻子闻了闻。

  ″唉,这是顶级云南金叶滇红,干茶闻着香甜,汤色金黄透亮,口感回味持久,有香气环绕,经久耐泡。你这真是好茶,顶级的,很少见。"

  李朝阳说道:"一看你就是行家,懂茶之人,我这是省院耿总给我的,云南高院老总给他两桶,他送给我一桶,平时我舍不得喝,来贵客了才拿出来。"

  叶建平喝了一口,品品:"对味,好茶。"

  两个人又闲聊了一会,中午休庭,下午继续。

  叶建平中午要安排律师吃饭,请李朝阳也去坐坐,李朝阳谢绝了。

  下午二点钟,庭审继续,李朝阳没事又去旁听了一会。

  进入到辩论阶段,成渝市城建局的律师公式化的宣读了一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成渝市城建局的代理律师,在此就城建局因拒不协助执行一案提出执行异议辩护词。我们认为,城建局的行为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

  首先,我方要明确的是,城建局在处理该工程款问题时,始终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城建局在接到法院通知书和裁定书后,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法院进行执行工作。然而,由于某些原因,将属于鹏程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给了鹏程公司,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其次,我方要强调的是,在本案中,该笔工程款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问题。因此,城建局在处理该工程款问题时,充分考虑到鹏程公司利益问题,支付给鹏程公司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我方要指出的是,城建局的行为不构成拒不协助行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城建局的行为是出于保护鹏程公司财产的考虑,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希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我方的辩护意见,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谢谢!

  李朝阳听完城建局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心里暗笑,这就是那种无理辩三分的真正体现,你维护鹏程公司权益,用你维护吗?法律、法院的权威你们就不考虑,只要给好处,你们什么事都敢干。

  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鹏程公司辩论意见有书面的,休庭后交上来,下面由龙丰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鹏程公司代理律师发表了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龙丰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此就成渝市城建局因拒不协助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我方辩护意见。我方认为,城建局的行为明显构成拒不协助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方要明确的是,城建局在接到法院的通知书和裁定书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法院进行执行工作。然而,在本案中,城建局却故意私自将法院查扣的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鹏程公司,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拒不协助执行扣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方要强调的是,城建局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由于城建局故意私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导致我方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款项,给我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此外,由于城建局的行为,我方还不得不承担额外的律师费等成本。因此,我方要求城建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方要指出的是,城建局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作为国家机关,城建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定职责。然而,在本案中,城建局却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因此,我方要求法院依法严惩城建局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城建局的行为明显构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希望贵院能够依法严惩城建局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谢谢!

  龙丰公司律师的发言,字句铿锵,把鹏程公司律师驳的哑口无言。

  冷枫坐在那里,面无表情,阴沉着脸,他在考虑自己的后路,回到成渝后,冷枫就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纪委双规了。

  审判长又敲了一下法锤:″龙丰公司休庭后把辩护词交上来,下面由鹏程公司发表辩护意见。"

  鹏程公司的律师机械的宣读了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鹏程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此就成渝市城建局因拒不协助执行一案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

  .....

  ......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城建局支付我方工程款的行为是合情合理全法的,是保护我方财产和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行为,我方认为不构成拒不协助执行行为,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谢谢!

  针对鹏程公司律师的发言,龙丰公司律师第二仑发表了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就鹏程公司的辩护意见发表如下意见:

  鹏程公司在拖欠龙丰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用城建局到期债权来偿还拖欠工程款,中途他们与城建局恶意串通,偷偷支出工程款,这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城建局配合鹏程公司故意规避法院的执行,双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请求法院严惩,方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权威。

  ......

  第二轮,城建局和鹏程公司没有发表新的辩论意见。

  经过一天的庭审,成渝市城建局执行异议之诉案结束,休庭,择日宣判。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