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章(1 / 2)
咚咚!
“请诉讼方进行陈述。”
“好的审判长。”
苏青柏开口:“请问被控告方,你说走访了多人,锁定了很多嫌疑人,其中有证据能够证明吗?”
“还有...我方并没有以片面来进行诱导庭审,被控告方说的强有力的证据指的是,DNA检查报告。”
“对于一般的情况来说...DNA鉴定报告的确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的含义以及法定种类。”
“其中说明:”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DNA鉴定是证据,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条对于证据的适用范围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的结果不是最终结论,仍然需要相关部门经过司法机关结合全案,以及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本案,在进行审查阶段,没有结合其他证据直接进行认定事实,直接通过DNA的检验报告,来确定林浩学的犯罪事实依据,明显是不符合法律的依据的。“
“同时。”
“根据我方当事人林浩学的陈述,他在当时已经陈述和解释过,他身上血痕的来源。”
“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是证据中关键的一个证据来源。”
“在证据发生冲突的时候,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查实属实,也就是说,需要对于林浩学身上的血痕来源进行查证,才能确定DNA鉴定报告无误。”
“单单凭借一个DNA证据,并不能代表是强有力的证据。”
“同样,只拿出来一个DNA证据,不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进行查证,程序违规,那怎么认定DNA报告就是准确的呢?”
“换个说法,我方质疑DNA报告来源的合法性!”
.….
现在是,直接开始质疑证据的真伪性了...
苏青柏从法律上定义的证据种类,到最高法检指导的解释和适用进行陈述。
再结合案件。
最后一句话,形成了一句爆杀。
不从案件的全貌进行考虑,单单凭借一个DNA报告,怎么认定犯罪嫌疑人..?
哪个案子都只能说是把DNA当做主要证据,而不是唯一证据。
既然犯罪嫌疑人提出来了自己的解释,那么就需要去进行查证,必须查证以后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审理判决。
犯罪嫌疑人拿不出来其他的证据和解释还好。
有了解释和反驳。
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质疑你DNA来源了。
你还拿DNA说事情,那么我就可要质疑你DNA报告来源的真实性了!
这一点,苏青柏本来打算在后面再提起的。
可是没有想到严向上直接提出来了,那么他也就不客气了,直接顺着这个说下去了。
实际上。
从卷宗和证据上面。
苏青柏对于这个DNA鉴定一直有着疑惑。
你DNA鉴定都做了,已经坐实了林浩学的犯罪事实了。
还在乎费那么一点时间,去针对林满浩说的血痕的来源进行查实吗?
一般情况下肯定不会!
要知道。
不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相关重要证词进行查实,这在流程上,已经算是重大的违规行为了。
如果律师当庭提出,那么法院基本会因此判定控告证据不足,检方败诉。
主要证据都有了。
你还弄的那么费劲,非要违规判决...?
这其中,说没有问题,谁信..?
这可是三方互相监督!
这么大的流程漏洞,不知道..?
不可能不知道.…
不可能不知道.…又出现了这么一个问题。
啧啧啧.…
这TM不是冤假错案是什么?!
.….…
在苏青柏发出了质问以后,严向上背后唰一下出了冷汗。
这个问题.…的确是一个难解的问题。
.….…
与此同时。
庭审场外,罗大翔直播间内,不少热心水友都在纷纷留言评论。
“好家伙,我直呼好家伙,最精彩的这不就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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