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1 / 2)
”
“在本案当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方当事人贺东升,受益人则是我方当事人的母亲。”
“一审判决中,依照的是第五条。”
“也就是说,贺东升故意造成自己伤残来骗取保险金。”
“在一审的判决中,依照的证据和事实依据以及立案标准是:“
“贺东升在保险购买的生效期,当月五号保险生效,可是在当月十号贺东升就出事了...造成了一只手掌和手指永久性伤残。”
“而且贺东升又购买了巨额的保险金额。”
“以此来进行认定贺东升具有骗保的嫌疑,这没有任何的问题。”
“不过关于相关的辅证证明.…审判长,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某些相关证明,不符合事实依据。”
“审判长,我申请将整件事情的过程进行陈述,了解案件的前后因果关系,以至于更好的解析辅证证明。”
咚咚咚!
“申请通过。”
在得到审判长的申请通过以后,苏青柏继续陈述。
“案件的起因是贺东升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并投保的数额较大。”
“在购买人身意外险以后,当月的五号生效,十号贺东升出现了伤残的情况,于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在贺东升出事以后。”
“保险公司的人员对于保险事故进行了认定,一开始的认定是正常的保险行为。
是经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贺东升的问询。
在得知了我方当事人患有高血压以后,以此来拒绝我方的索赔,理由是未告知高血压,身患高血压不再赔偿的范围之内。”
“但依据保险公司所出具的合同来看,如果是因为高血压发病的自身因素,导致了出现意外情况,不会进行理赔。”
“可是.….”
“这场保险是属于非因为高血压发病,导致的出现了意外的情况,而是由于机械原因,出现了意外的情况,造成了我方的意外伤残。”
“因此认定我方不属于理赔是非常不合理的。
贺东升当时也没有打算接受保险公司的这个解决方案,于是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打算将全安保险告上法庭。
可是全安保险在我方打算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遭受损失的时候,才来认定我方当事人有骗保嫌疑,而不是一开始认定我方就有骗保嫌疑。
对于这一点,我方请被诉讼方回答我方问题:为什么不是一开始认定我方具有骗保嫌疑?”
李双军虽然不知道苏青柏问的这个问题是什么意思,但是对于这种问题很好回答。
不假思索的开口:
“因为在当时,我方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将具体的事项告知法务部门,相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经验。”
“在我方法务人员经过调查情况下,发现了对方具有骗保嫌疑展开调查。”
面对李双军的回答,苏青柏笑着点了点头,继续陈述:
“好的。”
“谢谢被诉讼方的回答。”
“我方继续陈述:”
“在一审判决当中,根据全安保险方面,所提交的材料和诉讼辩诉。
怀疑贺东升骗保的依据是:东升从购买保险到自身出现意外伤残造成永久性伤害的时间间隔太短。”
“怀疑贺东升在主观上具有骗保的嫌疑。”
“证据有以下几点:第一,保险受益人是贺东升的母亲,贺东升的母亲患有重病,需要用钱,具有骗保为母亲治病的主观意愿的嫌疑。
保险公司的法务,对于贺东升的母亲进行过询问,得知了贺东升具有骗保的想法,并且通过对于贺东升母亲的话,再次对贺东升进行询问,认定其具有骗保的主观意愿,以此提交证据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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