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1 / 2)
请问检方,以(2)(6)两点来对我方当事人钱伟进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检方所陈述的。”
“没有充足的证据而进行判决,是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么检方对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属于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
“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据的话,审判长是可以依据事实条件的客观性去进行判定的。”
“我方可能对于事实的客观性有一定的错误认知,但是所依照的法律条例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所以并不构成枉法裁定的主观要件。”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诉讼陈述答辩,我方申请判决钱伟无罪。”
刘军一字一句清晰的将诉讼申请陈述完毕。
面对刘军的诉讼申请,关同微微皱眉,不过也没有太在意,对方的辩诉虽然有理有据,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
咚咚!
敲响法槌。
“控告方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任远东看向苏青柏的位置开口询问。
“有的审判长。”
苏青柏点头。
刘军的陈述很完善,可以说是将枉法裁判的全部条件都给说出来了。
并且对于检方所控告的内容进行了一一的反驳。
不清楚事实,就认定对钱伟提起公诉属于没有充足的证据,属于侵害了钱伟的法律权利?
说的貌似很有道理。
但实际上全是放屁!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对方这是在混淆概念。
首先,检方提交的内容实际上是在说钱伟没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进行判定。
并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去进行判决,并处罚了张大虎40万元的罚款。
刘军没有提及一个对于钱伟不利的证据倾向。
完全是从其他方面进行答辩。
其实,在这场庭审中,还有更为关键的其他几点证据,只是检方并没有在诉讼申请将其表述出来。
那就是.…在张大虎这个一审的案件当中,合议庭成员的判决意向当中,这件事情是由钱伟进行主导的。
并且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提出来了,谁主张谁举证,还有证据不足的这个观点,但是却被钱伟给否定了。
为什么否定?
当然,还有一个最重要的证据。
根据监察部门的调查发现,钱伟和陈美霞的三儿子,在庭审前夕,有过通话记录,并且在庭审后也有过通话记录。
这才是检方之所以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点,检方在诉讼申请中没有提出来,是因为在第一次的诉讼申请中,没有必要提出来这一点。
而刘军不提出来这一点是刻意的不提这一点。
因为他知道这一点是对当事人钱伟很不利的。
同时。
这一点是判定主观性的重要条件。
.….
理清思路后,苏青柏开始进行了陈述:
“审判长针对于被告方提出来的诉讼申请,我方申请驳回。”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来的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以及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都说明的很仔细了,我就不在这里继续陈述了。”
“根据(2)(6)”
“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观点来说的话,钱伟的确不属于枉法裁判罪,但是被告方有一个非常混淆视听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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