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2章(1 / 2)
上一次苏白将审判长送进去,就是渎职罪其中的一项徇私枉法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这些渎职罪的罪名多指的是,司法管理以及一些行政部门人员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
显然,在本案当中,检方认为谢亮三人的做法,同样构成了渎职罪,并且是属于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
列举的罪证也很齐全,还将谢亮等人的通话记录和其他事项都进行了相应的调取。
听完检方的陈述,宋远辉面无表情的敲响法槌。
“检方的诉讼申请陈述完毕,现在请被告方进行陈述。”
被告方诉讼代理人梁东林。
在面对检方的诉讼申请以及检方的控告时显得很冷静。
作为北都方面,专业应对行政罪名以及渎职罪名的律师,他知道这场庭审对于谢亮等人来说不好打。
但是不好打,并不代表着不能打。
先前他也和谢亮聊过这个案子,对谢亮进行过安慰。
据他了解的就是这个案子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所以才会被提起公诉。
对于这一点,蒋东林心里面很清楚,应该怎么打。
怎么打才能够胜诉。
在听到审判长要求被告方进行陈述。
蒋东林将提前准备好的诉讼材料,放在桌面上,开始陈述。
“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检方对于我方的控告。”
“以下是我方的观点:”
“首先来说,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忽视大意,过于自信或擅离岗位等。”
“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因为不履行自己的职能和职责,造成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形成了必要的条件,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中,针对于玩忽职守罪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的主观上有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意思就是行为人能够预见因为自己的职能不当问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第二个就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我方当事人,也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情况。”
“根据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
“在当天时间,谢亮在接到了部门电话的时候,就匆忙的和另外两人,赶往到了陈斌所报的地址。”
“在这个过程当中,谢亮等人的行为迅速,整个过程的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在抵达现场后,根据我方当事人的描述,所看到的是这么一种情况。”
“在谢亮等三人抵达的时候,当时李飞等人,是站在了陈斌的家门口,对于陈斌的母亲何丽娟进行的辱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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