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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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关40多天了,具体的我记不太清了,我听张同伟爸说的,大概是在43到45天左右。”

嘶.…

四十多天….

一般被关押超过37天,就等于说检方认为和掌握了张同伟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

因为刑事拘留是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

执法机关部门对于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起检查部门的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申请的时间可延长至一到四日。

对于某些重大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

也就是说,执法部门有30天的时间来对提请检察批准做准备工作。

并且,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部门在接到执法机关部门提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最长的时间,可以有37天的时间。

超过37天时间,则认定有相应证据,可以提起公诉。

张同伟现在已经被羁押了40多天,肯定是检方和执法方已经掌握了相关的证据证明。

但是.…

这件事情本身说出来就让人觉得离谱!

已经订婚了,结果被控告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关系。

这怎么看怎么有问题啊!

一般人都订婚了,怎么可能控告自己的未婚夫有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

这其中显然透露着不正常。

.…

不过…

抛开这件事情,话说回来。

这种事情怎么都让张同伟给赶上了?

上一次是遇到了婚内转移共同财产。

现在.…

好家伙,这一个手段更加高明。

直接控告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不正当关系。

上一个要财,这一个要财又要命。

张同伟这体质.…是不是暴发户独有的特殊情况?

苏白在心里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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