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6章(1 / 2)
公诉人席位上。
对于苏白的陈述和反问,让蔡万强沉默了数秒。
从执法权和执法定义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对于商摊商贩的管理行为。
并不存在着其他的执法行为。
这里面的其他执法行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摊位,以及对于周立进行推搡等其他行为。
对于这一点,蔡万强是了解。
但是他对于执法过程的定义是指的是整体的过程。
整体的过程就是对于周立,进行处罚和责令其收摊,等行为是属于执法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周立进行了言语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为则属于对抗执法的过程。
两个人的角度不一样,但从事实和客观方面来说。
苏白陈述的更细致一点,并且通过细节化的进一步了解,可以明显的看出,推搡等行为的确不是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蔡万强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审上面肯定不能认同城管人员的推搡行为,是执法行为。
因为这场官司属于公开庭审,这里是北都,如果说北都都出现这种事情的话。
那么对于司法系统的舆论而言,则是处在一个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针对于苏白刚才询问何平等人的管辖权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于何平等人可以对于周立具有推搡,殴打等行为。
这一点儿,蔡万强肯定需要进行否定的。
要不然.…这场庭审传到网上,造成了巨大的舆论,那么将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万强开口陈述:
“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所陈述的这一点,我方予以否认。
这个问题并不是被告方诉讼律师所理解的那个意思。
所以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来的问题,我不好进行回答,我只能从我的角度来进行解析。”
“我刚才陈述的意思,并不是说何平等人具有管辖的权利,就等同于具有推搡和殴打的行为权利。”
“因为所划分的职权不同。”
“所以说应具有的权利不同,被告方诉讼律师。对于这一点的解读,完全是误读。”
“我陈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审案发过程当中,何平等人是在进行着自己的执法行为中,所引起的案发行为。”
“例如说,对于周立的处罚,包括对于周立摊位的管理行为,这些都是相应的执法范围,对于这一点,被告方诉讼律师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吧?”
苏白开口:“没有什么其他问题。”
城管人员对于摊位进行管理和处罚的确是职权范围的能力。
对于这一点,还有什么问题?
当然没有问题,不过苏白好奇的是,对方会通过什么途径来对于这一点进行反驳。
在听到苏白没有什么其他问题之后,蔡万强继续开口陈述: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都处在一个执法的过程当中。”
“何平等人的确存在着不当执法,可是他们毕竟是执法人员。”
“在行使着自己管理摊贩的职能,在这种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违规行为,但是他们的确是在行使着自己的职能行为。”
“针对于这一点来讲,何平等人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定这场案件,依旧是周立故意伤害的行为。”
听完蔡万强的陈述,苏白笑了笑。
他明白对方的想法,对方的想法很简单。
那就是如果是由冲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发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这样的话,在判定时会根据具体的场景及情况来判定相关的罪行。
很有可能会判定周立故意伤害。
说白了!
周立的伤害行为,是不是在执法过程中,这一点非常重要。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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