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2章(1 / 2)
“在上一次的质证当中,无论是张燕遗留下的证物,亦或者是其当年的朋友马雪的口供。”
“都已经表明了——张燕是被吴昊强迫的。”
“当然,对于这一点,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了反驳,反驳的意见是——”
“张燕遗留下的物证,可能是由其主观,而进行描述的。”
“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
“好!”
“笔记上面记载的的确存在着主观因素,不能确定吴昊是不是强迫行为。”
“再来看第二点。”
“马雪的证人证言,表示当时的张燕不喜欢吴昊,进而表现出了不可能主动愿意跟吴昊发生关系。”
“这一点同样被被告委托律师进行反驳。”
“当然,被告委托律师陈述的是马雪作为证人,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事实。”
“可是在补充的证据当中——”
“耿浩和方明作为该案件的负责人,他们两个没有任何的主观,因为他们和受害人张燕并没有任何的关联。”
“全是凭借着对于案件的调查和案件的审查。”
“确认了吴昊和张燕发生关系是存在强迫的行为。”
“张燕的笔记和马雪的证人证言,作为间接性证据,存在着主观性,可以不被采纳。”
“可是依据客观事实而进行判定的间接证据为什么不能够被采纳?”
“我并不能够理解被告人委托律师所说的证据链和直接证据的关系。”
“因为这个案件已经存在了发生关系的既定事实。”
“吴昊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的成立。”
“只需要通过间接或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吴昊与张燕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强迫的行为这一点!”
“以上的三个间接证据,都已经证明了吴昊与张燕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强迫行为。”
“尤其是第三点,是根据客观事实而定。”
“不存在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主观行为。”
“所以我不理解为什么被告方委托律师,答辩所在的重点在哪里.…”
“是直接抛开间接证据不论吗?”
重点?
客观与主观?
孙石岩在苏白进行答辩的时候,一直在记录着关键的信息。
这一次苏白的陈述观点主要是以客观的间接证据来进行论述。
也就是以耿浩等人的口供,来对吴昊进行控告。
因为耿浩作为相关的办案人员,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依据都具有客观性。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有几点——
第一是否发生了关系,第二是否是强迫行为。
第一点确认无误,的确发生了关系,这一点有着直接的证据。
可是是不是强迫行为?
是不是强迫行为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定!
就比如说——
在当时张燕遭受到了吴昊的强迫,并且确认自己身上有被殴打或者是其他被强迫的行为。
第一时间报案,保存证据。
这样一来,无论是否有当事人的口供,依照着身上被殴打和被强迫的证据。
那么就可以判定其的确有强迫行为。
但吴昊的这个案子并不存在这个情况。
现在的情况是什么?
现在的情况是,苏白通过三个间接证据——
两个主观证据,一个客观证据来想要证明,吴昊与张燕发生关系是强迫行为。
话说回来.…
耿浩和方明两个人的口供作为间接证据,是否可以判定吴昊有罪呢?
要知道.…
吴昊已经进行了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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