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9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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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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