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8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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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罪刑判定。”

“林勇所代购的药品,并没有对被代购人的身体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是有什么其他严重情节。”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甚至帮助了被代购人缓解自身的病情。”

“所以我方认为从这方面而言,应当从轻进行判决。”

“至少刑期在三年以下。”

“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已经超过了应有的判决刑期,在这一方面我方认为不合理。”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对于我方当事人从轻判决。”

这个案子,苏白做的是减刑判决。

为什么这么做,而不做无罪判决?

因为走私罪是事实认定条件,没有驳回的余地。

另外,未经国家允许,国家批准或者是不按照《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都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

按照法律规定,林勇销售的是假药吗?

算是!

所以这两个罪名都是具有客观事实和客观依据的。

证据明晃晃的摆在眼前,这一点肯定反驳不了。

所以在罪名的认定上面反驳不了,只能从罪行方面进行反驳。

那从刑期方面来讲,四年有期徒刑,对于林勇来说多吗?

肯定多!

先不说别的,根据苏白走访调查的证据。

林勇在代购中的确没有赚一分钱。

要知道,一般的国外代购赚的都是盆满钵满。

可是林勇代购了两年,又是代购的必要药品。

一分钱没赚,甚至有补贴,从这一方面来讲,林勇能够称得上是真正的做好事,真正的“药神”。

对于这种行为,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于情理上来讲,根本说不通。

在苏白的认为中,虽然说林勇的犯罪事实成立。

但是依照他的做法和主观目的来讲,最多判个缓刑!

判实刑就算是判重了!

苏白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上的段清水。

等待着审判长做出下一步的庭审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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