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9章(2 / 2)
“对于这一点,我方的怀疑非常的合理。”
“再有一点。”
“刚才上诉人的描述也非常的清楚,从结果上来看并没有牟利的情况。”
“可事实上呢?”
“事实上是,林勇从国外购买盗版药,只需要花费1500到1800,就能够购买一瓶盗版药。”
“但是却以2000的价格,出售给他的病友。”
“在这个过程中中间的差价从200元到500元不等。”
“这个差价就是获得的既得利润。”
“只从结果上面来看有没有牟利,而不从利润和事实上来看有没有进行牟利,这一点是非常的不客观,不理智的。”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我方认为上诉方委托律师没有将完整的事实和观点表达出来,而只是站在上诉人的情况下来对本次案件的情况进行概括。”
“这一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定义的。”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对上诉方陈述的看法。”
对于方奇的陈述和反驳,苏白保持着沉默。
刚才方奇的陈述说白了,就是一个问题。
你说你没有牟利,那么你在国外的消费花的是什么?
从银行流水上来证明你没有牟利,那在国外的消费是不是用牟利进行消费的?
一瓶药这么多的差价,这差价都到哪里去了?
所以双方的答辩,都有一定的道理。
关于有没有谋利是从结果还是从经过上面来看。
这一点是存在疑惑的。
从结果的事实和证据上来看,的确不存在着牟利的情况。
但是从过程上来讲,有牟利的空间,这些钱是否属于林勇的个人消费,还是为病友花了,这一点存在着争执。
苏白清楚这差价的利润肯定不是林勇个人的消费。
可是从另一边来讲.…
苏白相信,那么,等同于法律就要相信吗?
并不等同。
因为法律说到底还是需要讲证据。
关于利润,苏白之前问过林勇。
林勇的回答是这些差价都让他以国外货币来兑换给了当地的经销商。
让当地的经销商预留这种盗版药。
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例如说走私的运输等情况,消费掉了。
只不过,这些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不过.…
关于过程产生的利润这一点,林勇虽然给不出直接的证据。
但是从结果证据上能够证明林勇的确没有进行牟利。
所以在判定结果上是存在着一个模糊的可能性。
再有一点儿,这个案子所讨论的是,存不存在主观性的牟利上。
不需要太多直接证据来证明林勇没有谋利。
只要讨论主观性目的没有进行牟利,在结果事实上没有进行牟利。
那么一审的相关判定自然而然的会被驳回。
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在听完苏白和方奇的答辩。
开口:“关于上诉人委托律师以及控告方委托律师的答辩,合议庭已经听取。”
“关于林勇有没有牟利的情况,双方都已经经过了详细的说明以及相关的证据作为补充。”
“那么基于有无牟利的情况,双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进行补充的?”
“例如说补充其主观性有没有故意等其他情况。”
“审判长,我方有想要进行补充的。”
苏白举手示意。
“请补充。”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苏白继续开口:
“关于盗版药的利润问题,这一点由我方当事人的口供可以证实,已经给予了经销商和用于走私费用。”
“控告方怀疑我方将其利润在国外进行消费,这一点是合理的。”
“可是我想请问一下控告方,如果我方在主观上想要牟利,那么为什么根据银行的开支来看,我方并没有因为销售盗版药而产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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