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章(1 / 2)
”
“从以上的种种来看,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理应对于李栋减轻刑罚。”
“.….”
苏白的陈述内容很长,但是陈述的核心也很简短。
第一:驳回了林文杰和周伟的观点——林文杰让李栋购买昂贵药品并不是无利可图。
第二:虽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林文杰暗示了李栋,去私自公章进行缴纳医药费用。
但是这一点不重要,重要的是李栋的主观性,是不是被迫的。
这一点证明了吗?
这一点从医药费用上已经证明了。
并且在刚才陈述的逐渐增加了医药费上更加清晰的说明了这一点。
即使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可是在审判长的倾向性当中。
会朝着对李栋的有利倾向进行判决。
第三:表明了李栋被迫的第二原因,没有钱去治疗!
肖春梅的病能耽误吗?并不能耽误。
从法律意义和情感意义上来讲,肖春梅的生命权优先。
并且李栋是肖春梅的丈夫,有权利和有义务去照顾她。
在一般的庭审情况下。
虽然说,法律正义,法律公平,法律严肃。
可是一般在面对着是在往善的违法行为中,都会从轻判处。
这也是法律审判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
“目前大致的情况已经陈述完毕,剩下的就要看审判长的相关判定了。”
苏白抬头,将目光落在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作为审判长。
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将大致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梳理。
现在的情况是——苏白虽然没有拿出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林文杰有着暗示的行为。
但是从其陈述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林文杰的确是有着故意卖高昂的药品给李栋的。
李栋私刻公章,的确有着这一部分原因。
在其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被迫性。
不过.…
该案件只是进行了一定的答辩,还是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判定的。
就比如说这一个寻衅滋事的认定。
应不应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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