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章(1 / 2)
秦志远点点头,很想知道这个潘玉龙到底如何恶劣。
婉婷举得第一个例子,是关于一个项目的。
某年,市里举办马拉松比赛。
当时,玉龙广告通过竞标,拿到了这个项目的广告宣传业务。
他只做其中最赚钱的部分,然后其他部分,则分包出去,交给了其他人做。
其中有一个赞助商,就找到潘玉龙,说想要赞助一批跑步鞋。
本来这种事情应该是组委会的权责范围。
但是他们把广告宣传这块给了玉龙广告。
玉龙以“统一”赛事形象为理由,将赞助商这块也拿到了手中。
组委会承诺,将按照赞助费的一定比例向玉龙公司提供佣金。
本来,这项业务他们分包给了一个商务中介公司。
玉龙跟商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对方只有在赞助商的款项赞助到账之后,才能拿到应得的报酬。
当时,在合同上明确列明,赞助的各类物品,需要按照采购成本折算成等值款项,然后以此为依据,向商务公司支付报酬。
其实,一般来说,商务公司即使赚不到钱,但能够参与到这种大项目,至少在企业形象方面,是十分有利的。
但玉龙公司却一直在暗中与赞助商进行沟通。
他们通过虚列赞助款物的方式,人为的提高了赞助费用。
比如说某矿泉水公司赞助矿泉水,一瓶折算价格为一元钱,玉龙公司跟对方勾结,把这个价格调整为一点三元。
当比赛结束,开始清算服务费用或中介费用时,玉龙公司状告商务公司违约,且有诈骗可能。
因为他拿出一堆材料,证明这矿泉水就是一元钱一瓶。
一边,玉龙从组委会那里拿到了一定数额的佣金。
一边,玉龙利用合同,向商务公司索取赔偿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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