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2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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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2章

第三条受财枉法,即官吏受贿且违法处理公事。

第四条受财不枉法,即官吏受贿但没有违法办事。

第五条受所监临,专指不因公事而收受部下百姓钱财。

第六条坐赃,泛指以上五者以外的一切非法所得。

大唐律法对官吏收受贿赂这事,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主要就是看受财之后有没有枉法。

法律明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唐朝的钱是用绢来计算的,当权者收受贿赂并且做了枉法的事,只要收了一尺绢就打一百棍,一匹绢还要加刑,十五匹绢就是死刑了。

但如果只收了钱财,没有做枉法的事,那量刑就轻了许多,律法上写得清清楚楚,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没有枉法的,收一尺绢打九十棍,两匹绢才加刑,三十匹流放服劳役,没有死刑。

叱奴骘盗用官粮属于受财不枉法,他只盗用了官粮,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席辩就不一样了,他不只是收了钱财,而且替李大辨打掩护,把按察史的奏章给压住没有向上报。

这是妥妥的受财枉法,并且受贿金额巨大,十五匹绢就够死刑的了,他收了细绢二百匹、软丝三十匹,这还只是李大辨送的,收没收过别人的还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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