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章 人治和法治之争(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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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和领导吃完夜宵回到了办公室,两人又开始了激烈的讨论。

  两人谈论的很多方面都是关于人治和法治之间优缺点的讨论。

  其实,人治和法治各有所长,而且在现代社会,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真的是很难分清楚的。

  如果说,有了法律法规,人们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行事,这样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那么,早在战国时代的中国就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了。

  而在战国时代法律最完善的是秦国,秦国的法律非常的详尽。

  秦国不仅仅要求车同轨,书同文,就连什么时候需要种植什么,种植的农作物的行距和间距都是用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是,这个算法治社会,会有人认可吗?

  从来就没有人会认为,这个时间点的秦国是法治社会!

  再如果说,有法律就是法治社会,那么春秋战国时代,中国就进入法治社会了。

  因为那个时候郑国的子产就已经铸刑鼎了(也叫成文法)。

  可是却并没有人会这样的认可,因此,法律的是否完备,这并不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分标准。

  我国在封建社会,一直就都是人治社会,所谓人治社会,法律的对象是黎民,而刑不上大夫。

  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由上层的那少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制定出来的,是人治的工具、统治的鞭子,只是用来驭民的手段。

  领导指出,用来区分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并不在于成文法的制定与否及是否详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而是重点在于,这个法律约束的对象是谁?

  在人治社会,法律的对象只是黎民,刑不上大夫,而最最可怕的是,很多的普通人,甚至就连当黎民的资格都没有!

  而在那些西方的所谓法治社会里,法律约束的对象,表面上是那些权力机关和公务人员,用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其实也不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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